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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排查和交通安全检查。 1.县教育局负责对我县辖区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涉及的车辆、船舶、“校车”的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将排查结果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安全及校车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排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10日。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在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交通涉及车辆的数量、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车辆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工作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立即报废,不留隐患。对于车况较好、手续完备、符合营运学生要求的车辆,由交通部门负责喷涂“校车”统一颜色标识。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各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 (二)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校车驾驶人和学生幼儿安全教育。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致家长的一封交通安全公开信”,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定期与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接送所涉及的车辆驾驶人进行谈话教育,并采取面对面上交通法制教育课等形式,组织相关驾驶人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15日。 (三)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涉及车辆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格整治搭载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进行整顿,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5日开始至2012年1月20日结束。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主题教育班会等形式,面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学校要劝告家长不雇用无资质的车辆、驾驶人运送学生。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10日。 (五)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设施,改善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检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对道路标志、标线不完善的,要及时增设或完善;对学校周边的施工路段,要增派警力加强疏导,使“校车”和学生安全通过;对学校周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要进行相应的整治。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务必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做到明确专人负责,提出专门的工作要求,作出专门的工作部署,从而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乡镇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接送中小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学校按整治职责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情况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接送学生营运车辆的管理,要经常对载运学生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客运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行为。要严格执法,坚决禁止拼装、报废和有故障车辆上路,杜绝超载、超速现象的发生,并定期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交通部门负责对学校门前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符合规定“校车”颜色标识的统一喷涂,以及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校车”从事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乡镇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力量对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的交通安全及“校车”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