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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各类科技园、创业园、写字楼等经营性场所开办的中小企业,只要对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已经登记备案的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利用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创办企业的,可凭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办理注册;利用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所在居民(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注册非生产类企业;对利用网络从事服务业,雇工人数不超过3人,不将住宅作为仓储和从事危化品经营的,经相关利害人同意后,可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农村流动性商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在农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四)放宽试营业群体范围。在执行现行试营业制度的条件、标准基础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申请试营业人员范围扩大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等七类群体,免费核发有效期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要求继续试营业的,可再延续一次,有效期仍为6个月,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等项目;每年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创业培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领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等;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持续发展等。鼓励五市设立农民创业扶持基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补。各区市政府要加大各项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将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并根据创业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加。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探索完善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初始创业资本。完善“青易贷”项目计划,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实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开设妇女创业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扶持。市财政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贷担保。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