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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公安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许可证,严厉打击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交通港口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车辆的资质证书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书,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控。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职责不履行、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辖区发生严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或经查实辖区内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一)优选烟花爆竹品种。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采购品名、外包装、含药量、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采购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且含有违禁易制爆药物的产品。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责成供应上海销售的外省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与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同时,要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烟花爆竹产品防伪。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要对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采取加贴电子防伪标签、标志等防伪措施,并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相关电子防伪标签、标志的发放工作,确保防伪措施可靠有效。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采取防伪措施情况的检查,并对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上海鞭炮烟花流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零售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批发和零售业务,严禁非法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单位的专用仓库,必须满足《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相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内环线以外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单位,可凭一年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全年从事零售业务;内环线以内的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和部分内环线以外因不适合长期经营的零售单位,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2年1月13日至1月27日内(春节前10天、后5天)从事零售业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发放情况。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凡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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