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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办发[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和《中国旅游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和《中国旅游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使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的申办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中国旅游日标志的宣传引导作用,现将《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和《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

  2.《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旅游日”主会场主题活动(以下简称“主会场活动”)的管理,规范主会场活动的申办程序,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的宗旨:提高国民的旅游意识,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大内需、促进就业、传承文化、提升素质、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旅游、参与旅游、支持旅游、推动旅游的良好氛围,树立中国旅游大国的形象。

  第二条  主会场活动每年5月19日举行。主会场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地。

  第三条  主会场活动需由承办地围绕“中国旅游日”年度主题开展活动。其他各地也应围绕当年主题,结合本地特点同时开展相应活动。

  第四条  年度主题由国家旅游局确定,并在当年一季度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国旅游日”工作的通知》中公布。

  第五条  旅游日年度主题的确定,要体现教育性、导向性、创新性、参与性;可结合当前国内形势、旅游发展和人民需求;可结合当年度旅游主题、世界旅游日主题,及重要纪念活动;可结合主办地特点。

  第六条  主会场活动的开展,应本着发挥各个部门的广泛参与、惠及百姓民生、突出年度主题、因地制宜、节俭高效等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主会场活动的主办方为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办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负责“中国旅游日”具体工作。

  主会场承办地确定后,成立“××××年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组委会”,由主办方、承办方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主会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申办条件


  第九条  主会场活动的申办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有一个承办地,承办地可放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何有举办主会场活动能力的城市。

  第十条  申办理由需与当地实际旅游资源相结合,并契合“中国旅游日”的总体理念和“爱旅游、爱生活”的口号。

  第十一条  承办地应具有成功举办大型活动的经验。

  第十二条  承办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接待环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能够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等。

  第十三条  承办地有充分的财政支持保障主会场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启动申办程序,由国家旅游局发出征集下一年主会场承办地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家旅游局行文申办。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依照申办条件对申办地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符合条件,特色鲜明,地域平衡”的原则确定1-2个候选地点。

  第十七条  在确定候选地点之后的30天内,国家旅游局组织人员对候选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综合考察各方面情况后,确定下一年主会场承办地,并在当年5月19日宣布。

  第十九条  申办地提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地对旅游业发展的认识、措施和重要成果;

  (二)承办地城市资源状况、经济实力、社会背景、城市定位;

  (三)计划开展主会场活动的场地及设施情况;

  (四)主会场活动详细策划方案,包括活动构架、宣传推广计划以及配套惠民措施设想等;

  (五)对参加活动的各代表团、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

  (六)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财务计划;

  (七)承办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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