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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安全预案。成立以承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主会场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承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旅游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申办2013年“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之日起施行。 “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旅游日”标志的管理,确保该标志合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其影响力和宣传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拥有“中国旅游日”标志的著作权,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官方标志备案保护的登记手续。该标志只限于非商业目的使用。 第三条 任何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必须提前在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四条 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如出现违法使用该标志的情况,国家旅游局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使用人必须严格规范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不得擅自改变该标志中的中、英文文字和图形图案、组合、色彩等。 第六条 使用人在“中国旅游日”标志使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旅游局指导和监督。该标志具体管理工作机构为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属国家旅游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