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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收入计算、核定、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统计和市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150%,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300%。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家庭; (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 (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家庭; (四)安排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五)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未采取自救措施的家庭; (六)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 (七)拥有汽车或消费标准较高的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家庭; (八)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家庭。 第八条 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十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总额及其他劳动收入。 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其他劳动所得报酬。 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主要包括投资收入和借贷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借贷收入,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等。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是指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