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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印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桂政发〔2011〕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项目 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后代表本市、广西、国家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所训练的运动员分训练、输送教练员和主管教练员两种类型。训练、输送教练员指市、县(市、区)两级教练员;主管教练员是指我市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后所训练的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项目有: (一)比赛项目。 1.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亚洲运动会(下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3.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残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特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下称亚残运会)、亚洲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亚洲特奥会)。 4.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5.全国运动会(下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 6.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下称区运会)、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7.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 8.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等。 (二)教练员输送运动员奖励。 (三)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四)运动员升学奖励。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名次奖励。 1.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给予奖励。 2.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获得名次奖励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得名次奖励的标准相同。 3.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奖励的,按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二)教练员训练成绩奖励。 1.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奖励(含团体、接力项目)的,该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标准与所训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所训练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奖励的,按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2.如该运动员属于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训练并获得名次奖励的,其主管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标准与所训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同时,其训练、输送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发放。 3.集体项目(指球类大项)获得名次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0%发放。 (三)输送奖。奖励输送运动员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含广西跳水学校)以上训练机构的市、县(市、区)两级教练员。 (四)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奖励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五)运动员升学奖励。奖励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运动会前3名、自治区年度锦标赛第1名和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 第四条 各项奖励、输送奖奖金设置规定 (一)比赛奖。 1.国际比赛。 (1)奥运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金牌奖100000元,银牌奖50000元,铜牌奖30000元。 (3)残奥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 (4)特奥会奖励标准按残奥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