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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办发[2011]21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主要领导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梧州市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梧州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安全条件、经济效益、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决策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决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由决策制定和实施部门牵头实施,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配合完成。

  

  第六条  风险评估应当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重大决策前完成,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重大决策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把握好出台的时机,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九条  未经风险评估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决策执行或修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使我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重点: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自学的内容,安排好自学计划,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集中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七条  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

  

  市政府每年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年度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结合《梧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拟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政府组成部门和市直各单位每年安排部门会议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期。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年度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拟订。

  

  第八条  各级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举办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领导干部集中学法计划和记录,作为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收集整理完毕,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参照本制度制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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