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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承包工程保函资金。引导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鼓励对外承包工程较为发达的市、县(市、区)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认真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重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以及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实施企业,制订具体奖励政策。对上述企业引进的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高端人才以及长期外派国外工作的高管,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其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三、创新对“走出去”的金融支持 (六)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针对浙江中小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特点,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创新运行模式和金融保险产品。完善中小企业“走出去”信贷审批和风险评估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放贷效率。对“走出去”融资规模大的银行,在核定借用外债规模、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上予以倾斜。 (七)拓展“走出去”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抵押融资方式。对“走出去”发展前景好的境外投资合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直接融资。发挥浙江民资充裕的优势和国有龙头企业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发展境外投资合作专业贷款担保公司,积极推动设立各类民间境外投资合作股权投资基金,有效弥补民营企业“走出去”实力不足问题。 (八)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支持“走出去”企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提高资本运作水平。稳步推进境外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鼓励银行直接或通过境外分行或代理行对境外投资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省里对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和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融资的银行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推进我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先行先试。 四、强化对“走出去”的服务保障 (九)加强规划引导。按照加快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的要求,围绕“十二五”期间全省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点国别(地区)目录和重点产业目录,明确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产业导向,着力培育我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十)强化平台建设。按照“走出去”布局和产业导向,在美国、欧盟、东盟、北非等我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联络处,推动建立友好省州关系,签署投资贸易合作互惠机制,举办“走出去”推广活动,同时积极推动上述国家和地区官方机构来我省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加强各类境外投资合作促进机构建设,整合相关公共信息、金融支持、风险预警和涉外财会、法律等专业服务,搭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省内法律、财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国际业务。 (十一)落实人才保障。实施“跨国投资、经营和国际工程承包人才专项计划”,加快培育一支熟悉跨国经营、国际工程承包的人才队伍,为“走出去”提供人才保障。依托有关高校院所,建立一批跨国投资、经营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海内外各类高端人才去海外浙江企业工作,逐步提高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比例,对“走出去”作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西湖友谊奖。跨国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和长期外派海外的高管,根据其学历、资历,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注重风险预警和应急援助。充分发挥浙商海外分布广泛、人脉关系众多的优势,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合作风险预警网络,加强预警提示和风险防范工作。巩固落实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领事保护。各地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以属地管理为主,实施援助应急处置,切实维护我省企业在海外项目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走出去”各项便利举措 (十三)规范和简化审批手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创新管理,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项目核准等手续,降低准入门槛,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积极推进境外投资贸易的便利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