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四)改善各项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负责人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对“走出去”项目洽谈、产业对接活动的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支持企业为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行申请。外汇管理、税务部门要给予境外项目必要、合理的用汇和实施更加便利的外汇核销、退税手续。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要为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六、重视“走出去”行业自律和服务 (十五)加强与境外商会的联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境外各类浙江商会的协调和联络,支持其加强与当地主流商会、政府机构的沟通交流,成为有效维护海外浙江企业、浙商自身权益的良好平台。 (十六)发挥境外商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境外各类浙江商会的信息服务、业务咨询、风险预警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境内外浙江企业和浙商的交流互动机制,助推浙江企业“走出去”。境外浙江商会要积极引导、协调“走出去”浙江企业,加强联合,规范海外经营,促进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生态环保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七、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 (十七)积极拓展回归发展空间。支持和鼓励“走出去”企业发挥跨国经营方面的信息、资金、人脉和技术等优势,积极参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三大国家战略建设。 (十八)努力搭建回归发展平台。依托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以及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等平台,主动引入一批拥有国际品牌、掌握核心技术的“走出去”企业回归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集“研发设计、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为一体的总部经济。 (十九)进一步优化回归发展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服务效率,大力扶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境外投资企业回归投资对当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研发设计、高端装备制造及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和人才等要素保障上要给予重点支持。 八、加强“走出去”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走出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全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由商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公安、统计、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外事等部门参加的“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分析“走出去”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机制。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的跨国企业,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完善“走出去”工作的分析和考核。要切实加强“走出去”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合作统计方法和制度,全面反映境外投资合作发展状况。建立全省商务系统“走出去”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完善境外投资合作运行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联合年检年审工作,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走出去”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给予表彰,努力形成全省“走出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认真抓好“走出去”政策意见的细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全省“走出去”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 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定期研究编制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和产业指导目录。 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研究修订“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制订“走出去”税收服务及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研究制订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政策措施。 六、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研究制订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有关政策意见。 七、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研究制订境外投资合作统计制度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八、省商务厅、省外汇管理局研究制订重点培育的跨国企业评估、认定实施办法;开展海外产业投资合作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九、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研究编制和实施《跨国投资、经营和国际工程承包人才专项计划》。 十、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研究提出境外研发项目申报及支持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研究制订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通关便利化的具体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