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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强化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强化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强化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强化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部署,积极开展“一打三整治”、“三查、四促、两保”大检查、防火墙工程建设等活动,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区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较大亡人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强化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1〕28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整治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社区、乡村火灾隐患,力争达到“六个100%、五个大幅度提升”的目标,即社会单位和场所检查率100%、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100%、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100%、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消防宣传教育覆盖率100%;实现基层火灾防控能力大幅度提升、相关行业系统消防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公安和消防部门监管力度大幅度提升、社会单位自我管理层次大幅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幅度提升。有效预防亡人火灾,全力遏制较大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确保全省火灾三项指标“零增长”。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毛光烈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俞仲达,省政府副秘书长孟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巫波伦,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等任副总指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省消防总队总队长冷俐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

  三、工作重点

  (一)主要范围。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房集中居住区,农村旧村落、老旧房屋聚集区,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地近年来未进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

  (二)重点内容。单位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情况;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场所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情况;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电气防火、生活用火等消防安全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逐级倒查制度,对战役期间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事故或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地区和行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迅即部署对监管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清剿火灾隐患。建设部门要牵头排查整治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出租房屋集中区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农办、消防、电力等部门要牵头排查整治农村旧村落、老旧房屋聚集区的火灾隐患,并研究推广义乌市等地的治理经验,制定治理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消防、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牵头排查整治“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公安、民政、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商务、林业、民宗、旅游、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力度,及时掌握清剿工作进度,沟通执法信息,解决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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