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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强化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实行“网格化”排查。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协调发动县级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领导分包“大网格”,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分包“中网格”,村委会、居委会、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分包“小网格”,明确分包人员职责任务、量化工作标准,逐条街道、逐个社区(村)、逐个单位(场所)、逐栋建筑进行排查。要实行“实名制”检查、“户籍化”管理,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管理、用火用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及运行、从业人员消防教育培训等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排查各类火灾隐患。

  (四)有效整治隐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防治火灾隐患;对严重火灾隐患,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按期全部达标;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整改销案的重大隐患,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回头看”,严防火灾隐患反复。在上述整治中,要创新机制,进一步落实“三合一”等市场主体、出租房房东、旧村落村委会、基层政府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制订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针对当前季节性火灾特点,结合“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普及火灾预防、扑救和逃生自救知识。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进一步扩大消防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清剿火患”战役动态,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夯实消防安全的社会基础。

  

  五、工作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后面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地要在前阶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一个社区(村)、不漏一个单位(场所)、不漏一栋建筑。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要开展“回头看”。

  (二)总结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地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各地的工作总结于2012年2月25日前报送省“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各地要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统一思想,将“清剿火患”战役作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责,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确保战役有序开展。要开展针对性行动,确保重大节假日和会议期间不发生大的火灾事故。

  (二)强化督导。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发挥职能,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的指导督查,在重大节假日、会议期间,要专门组织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要求,突出重点,按照要求组织力量对监管行业(领域)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消防工作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力度。

  (三)严格奖惩。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研究表彰机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实施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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