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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负责审计实施的下一级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授权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利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成果。 (一) 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所任职单位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 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在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组实施审计的管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央和上级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制度和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系统、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范,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联席会议是负责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的议事机构。 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部财务司、人劳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司局和单位参加。 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司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应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部门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由审计部门酌情予以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系统、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完成情况; (五)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收益情况;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及投资项目(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其他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本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经济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完成主要经济责任目标(经济指标)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间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征询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前了解的情况,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要求等,确定适当的审计方式,制发审计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