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部门也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审计工作起止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审计公示。审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本人任职时间,任期内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本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经济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财务收支、预算和资产管理等情况,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收益和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和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四)所任职单位接受经济事项的各项检查和审计及对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与遗留事项,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会计、统计、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二)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和检查及审计结果等资料。 (三)会议纪要、纪录、有关文件、报告等资料。 (四)内部管理制度、手册、财务信息系统技术档案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五)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审计部门可以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就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检查有关业务活动及现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获取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须由提供审计证明材料的相关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组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主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说明事项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经济决策部署情况,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状况及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完成情况、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收益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审计评价意见。王要包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等。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将经审计组长签字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单位应自接到审计组长签字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书面予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