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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切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1〕127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一、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

  1.改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

  2.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

  3.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三)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

  4.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5.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6.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

  7.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老龄办)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

  8.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及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9.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10.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今后5年,分别培训20000名初级、2000名中级、20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六)加快养老服务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

  11.研究出台我省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江苏特点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法制办、老龄办)

  1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工商局、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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