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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以县(市、区)为单元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连云港、徐州、南京、镇江等低山丘陵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大中型水库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大中型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省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低山、丘陵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广电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省环保厅、林业局、水利厅、农委、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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