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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不断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加强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五统一”的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 (四)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纳入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结合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农村“120”、“一卡通”、新农合门诊统筹、健康档案、远程医疗会诊、预约挂号、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诊疗、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管理、乡村医生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内容为一体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管理效率。 五、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0%安排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各县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诊疗费收费和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治疗费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