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完善全国生活必需品数据库,掌握生活必需品生产能力、价格、库存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紧急调运机制,确保运输畅通。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列入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准确、及时填报信息。

  

  第十六条  商务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品种。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的生活必需品品种,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特点,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出预警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在2个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之内,向商务部报告: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第十九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对发生的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各地或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启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地方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针对下列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场供应: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等局部性地质类灾害,要重点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帐篷、净水器、卫生清洁用品等市场供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