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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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