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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保障“城乡清洁工程”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同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快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 保障环卫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1个运行通报,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事权范围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督查机制。日常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负责开展;月抽查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季督查工作和联合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与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配“城乡清洁工程”建设资金、启动问责等方面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制定“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考评办法,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市、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材料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加强对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