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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保障“城乡清洁工程”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同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快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

  保障环卫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1个运行通报,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事权范围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督查机制。日常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负责开展;月抽查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季督查工作和联合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与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配“城乡清洁工程”建设资金、启动问责等方面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制定“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考评办法,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市、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材料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加强对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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