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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档案局
【发文字号】 深档字[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档字〔2011〕6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02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一、行政许可内容

  

  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广东省档案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档案内容不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的原件(1份),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档案所有权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表由申请人按手印确认;

  

  (二)拟赠送、交换、出售的档案目录原件(1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赠送、交换、出售的档案复印件(1套),每份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档案属个人所有,由所有人按手印确认)。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档案赠送、交换、出售申报表》;

  

  (二)《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三)《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人填写)。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档案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档案局网站(http://www.szdaj.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核;

  

  (三)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赠送、交换、出售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行政许可(《赠送、交换、出售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申请人可赠送、交换、出售标的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档案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下列档案出境的,须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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