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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7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贵港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石油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害,建立供需应急调控机制,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为贵港经济振兴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及《贵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贵港实际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政府发布石油供应中断预警或我市部分乃至全部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状态下,在石油的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消费调节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石油,主要是指原油和成品油。石油供应中断是指因外部原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石油不能正常买入、输入或运抵我市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内外联动、开源节流的原则,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科学有序地调节我市石油供应和需求。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政府是我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对重特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进行决策;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督促检查指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跨部门应急工作,协助办理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事项。

  

  2.1.2成立贵港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工信委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贵港军分区后勤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贵港火车站、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以及贵港石化分公司等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1.3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掌握石油供应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根据石油中断事件态势提出具体应对预案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政府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应急期间各部门的相关应对处置工作。

  

  (3)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部署专项应急工作。

  

  (5)协调指导应急期间市内石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措施的指令。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市武警支队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工信委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石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工作,内设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级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应急期间市内石油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研究提出受石油中断影响的重要产业的市内救济政策;向市政府提出我市落实省石油储备管理和动用、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等规定的实施方案。

  

  (2)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石油市场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贵港军分区负责提出军队的油料需求计划,与相关部门落实军用油料应急供应方案,保障部队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等油料供应。

  

  (4)市商务局负责石油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石油企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石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石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依法实施限制交通措施或实行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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