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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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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3)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涉及资产重组的必须附有资产重组方案);(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附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涉及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需要提供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和地价评估的备案材料(上述“初审”是指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地价评估”是指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6、审批内容:(1)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2)土地资产处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3)转增国有资本金数额。

  

  7、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8、审批程序:(1)申请:企业持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资产处置审批;(2)审查:根据国家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批准:依法批准,出具批复文件;(4)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

  

  9、收费情况: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备注:除涉及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需要审批外,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或以出让、租赁方式、保留划拔方式处置的,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承接机构: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需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下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余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预审。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3、审批对象:建设用地单位(项目业主)。

  

  4、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列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3)用地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5)符合集约节约土地的要求;(6)建设项目已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可不提交前款(3)、(4)、(5)项材料。

  

  属闽委办[2010]97号文规定纳入实施风险评估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审批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6)对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用地审核意见。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7、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2)会审:对材料齐全的,主办处(科、股)室与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会审;(3)批准:依法批准后,出具预审意见。(4)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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