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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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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要求

  

  (一)全面落实“四荒”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要依法办理确权使用、承包、租赁等手续。在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使用主体,落实水土流失治理责任,提出防治措施。转让合同在报乡镇政府审核前,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部门,下同)核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在“四荒”治理开发过程中,使用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做好相应水土保持工作。未转让“四荒”使用权的,原使用权拥有者应当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二)把握治理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四荒”治理开发总体规划,提出治理方案。治理开发规划要与水土保持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相衔接,按照不同功能分区,因地制宜制定鼓励、限制或禁止开发措施,做到科学防治。对处于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区域的“四荒”,要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安全性治理,尽快消除灾害威胁。对位于水源涵养区、湖库周边等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的“四荒”,要在加强植树种草、促进植被恢复的同时,落实封禁措施,实施恢复性治理,禁止散养放牧和各类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保护水源,修复生态。对治理难度大的高山远山区、盐碱滩地等,应加强科技攻关,加大“四荒”治理研究力度,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模式。其他适宜开发的“四荒”,要在搞好水土流失防治的前提下,鼓励进行综合治理开发,充分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

  

  四、加强“四荒”资源的监督管理

  

  (一)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并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和打击各类损害治理开发者权益、破坏和侵犯治理开发成果的行为。

  

  (二)强化对治理开发过程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四荒”治理开发的监督检查,保证治理开发有序进行。对于治理开发进展缓慢,未达到合同或协议规定进度的,要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违约长期不治理开发、造成“四荒”资源闲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使用权。对在治理开发活动中,未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甚至毁坏林草植被或进行其他掠夺式开发,破坏道路、农田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以及随意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的,不仅要收回使用权,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金管理,转让金应主要用于农村集体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四荒”资源的执法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征占和破坏“四荒”资源。因基础建设确需征收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区“四荒”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搞好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不断研究探索加快“四荒”治理开发和保护的新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划,制定具体的配套方案和措施,明确治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情况调度,全面掌握治理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四荒”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四荒”治理的积极性。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上种植林果和发展牧业、渔业等收入归治理者所有。要鼓励农民群众通过成立合作组织等形式参与“四荒”治理开发。要引导信贷资金、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四荒”治理,并在贷款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使用权已经落实到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同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四荒”治理的财政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水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方面的支农资金,应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在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更多地用于“四荒”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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