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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外经贸技字[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外经贸技字〔20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深圳不发),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自2007年起,我厅连续3次认定了574家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品牌企业,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2010年,上述品牌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154.9亿美元,增长23.8%,有力促进了我省外经贸战略加快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进一步做好我省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我厅决定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评分标准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可在广东省外经贸厅网站(www.gddoftec.gov.cn)直接下载本次认定的相关文件和表格,填报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内容包括:封面、目录、企业简介、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封底。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动符合条件的所辖企业申报。特别是对原获得认定的品牌企业、地区行业龙头企业和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有实力、有潜力的品牌企业,要做到广泛发动,加强指导。

  三、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列入本地区(集团)的推荐备选名单。

  四、对原获得认定的品牌企业中未列入推荐备选名单的,各单位应说明原因,并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其它推荐备选企业材料一并上报。

  五、对列入推荐备选名单的企业,各单位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备选企业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我厅。我厅将组织复审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六、各单位对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培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

  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推进我省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促进外贸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和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鼓励引导为原则,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工作目标开展认定工作。

  二、组织管理

  我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辖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10年净资产为正。

  (三)申报类别商品(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珠三角地区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非珠三角地区不低于300万美元。属轻工、纺织、农产品、生物医药(含中药产品)等的珠三角地区不低于400万美元,非珠三角地区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已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六)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商标持有人为中方法人或法定代表人。

  (七)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因重大质量问题、侵权行为等遭国外机构退货或索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评分标准

  总分1000分。其中,全球化经营440分、质量评价160分、研发创新能力300分、社会评价100分。需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2008年加权系数为0.2,2009年加权系数为0.3,2010年加权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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