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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外经贸技字[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评分体系结构图(略)

  

  五、评审指标及分值

  (一)全球化经营440分。

  1.商标注册(60分)。

  (1)商标注册时间(20分)。

  申报企业的商标首次在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境外注册商标(40分)。

  在主要出口市场注册商标,每个计4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4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简称“wipo”或“ompi”)国际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每个计4分,累计不超过40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12分。以上累计不超过40分。

  2.境外机构(80分)。

  在海外设立且正常运营的营销机构、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每个计10分,累计不超过80分。

  3.出口情况(300分)。

  (1)国际市场占有率70分。对申报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出口额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70分,依次等差递减。

  (2)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80分。对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申报类别商品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与当年度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进行比较计分。低于或等于当年度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的不得分;大于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的按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8分,累计不超过80分,三年得分加权计算。

  (3)自主品牌产品出口150分。其中,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排名100分,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排名50分。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排名100分。对申报企业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的比重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100分,依次等差递减。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排名50分。对申报企业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50分,依次等差递减。

  (二)质量评价(160分)。

  1.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90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并在有效期内的;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每通过一类认证得30分,累计不超过90分。

  2.获得国外产品认证(70分)。

  申报企业的主要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的,每项计10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三)研发创新能力(300分)。

  1.自主知识产权(60分)。

  (1)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计60分,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计60分;

  (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3)经登记的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计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2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60分。

  2.参与标准制定(60分)。

  申报企业为2006年以来发布的、与其主要产品相关的标准制定单位,其中:

  (1)为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60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60分;

  (2)为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30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15分;

  (3)为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15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为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15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60分。

  3.研发机构(90分)。

  (1)已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计90分;

  (2)已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计30分,累计不超过60分;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2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90分。

  4.研发情况(90分)。

  对申报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分档记分,其中,0.5<~≤1%计20分、1%<~≤2%计50分、2%<~≤5%计70分、>5%计90分,三年得分加权计算。

  (四)社会评价(100分)。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每个计40分;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每个计20分。两项累计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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