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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林业产权主要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此次林权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经明晰,要依法进行勘界确权,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1)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也可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2)农田防护林、片林、四旁树等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将林权落实到户,也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不产生经济效益或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不愿承包的公益林,仍由集体经营管理,但必须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为保障集体经济收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部分有经济效益的集体林也可确权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但要明确收益分配办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对过去已经承包或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持;承包、流转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的依法完善;对承包、流转不合法,群众意见较大的,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原则,妥善处理。 (5)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林业部门可对林木的所有权确权发证,但林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主体一致。 2.完善政策。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政策,深化配套改革。 (1)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放活商品林管理,农民和其他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2)改革集体林木采伐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对于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对于纳入采伐管理的林木,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并推行许可公示制度。依法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委托,方便森林经营者就近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3)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林权改革相关政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林权流转要有利于巩固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要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保障公平交易。 (4)完善林业支持保护政策。完善和落实林业各项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制度,为林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要依法保护,严禁非法侵害和乱收费、乱摊派。水利部门要做好林权改革中的水资源配置工作,合理确定水价,保障林权改革后的林地用水需求。 (5)落实林业金融支持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盘活现有林地和林木资产,促进森林资源向资本转变;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业务;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保险,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3.强化服务。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农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培育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协会。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改革工作的全方位服务,尤其要加强乡(镇)林管站建设,充分发挥其直接面对林农的优势,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的林业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管理、林权管理和流转基础数据库及应用平台,逐步实现林业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