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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六)强化科技统计工作。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从科技投入、企业创新、知识产权、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等方面完善创新统计指标体系,综合反映江苏科技创新以及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

  (十七)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强省战略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可比性及可操作性,正确反映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推进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决策依据。

  (十八)认真做好各类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各类普查工作。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实搞准各类普查数据,摸清家底,为常规统计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建立普查、常规调查衔接机制,制定历史数据修订办法,规范和明确普查年份对历史数据调整的原则、范围和具体方法。

  五、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地健全和优化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未依法建立统计制度的指标,不得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

  (二十)规范管理统计数据。省级统计数据以省级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发布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未经审核认可,不得对外发布。

  (二十一)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普查年度建立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各级编制、民政、税务、质监和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系统功能,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的“无缝对接、实时共享”。

  (二十二)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夯实统计数据采集基础。加强统计报表设计、数据报送环节的审核把关。强化对基层上报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认定工作。

  (二十三)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江苏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规范(试行)》和《江苏省主要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涵盖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加工汇总、上报全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不断完善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流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六、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二十四)突出重点统计监测。围绕建设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中心的目标,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全面小康统计监测、社会发展评价、生态省建设监测、节能预警监测、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农业现代化进程监测等重点统计监测。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近期重点开展“八项工程”实施进程的统计监测,确保省“两会”前公布监测结果。适时开展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切实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民生、民意、社会满意度和党委、政府部门绩效等调查监测。

  (二十五)构建统计指数体系。积极围绕生产、消费、流通等主要经济运行环节,以及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民生幸福、生态文明、和谐社会等重要方面,开展统计指数的应用研究,适时构建江苏发展统计指数体系,客观描述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动方向、变动幅度和影响因素,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六)加强经济监测预警。强化对统计数据的挖掘和相互关系分析,切实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预判能力、诠释解读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建立江苏省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编制预警指数,增强经济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十七)建立区域发展统计机制。围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规划等国家战略的部署实施,以及全省各相关主体功能区的建设,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规范相关的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及时提供优质统计监测服务。强化区域统计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构建相互支持、互利共赢的区域统计合作机制,及时开展区域发展比较分析。积极开展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国际统计信息工作,大力开展国际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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