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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七、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八)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配备至少1名专职统计人员,增强专职统计人员的力量,切实履行行业统计职责。省级服务业重点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统计网络,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努力实现服务业统计向下延伸。各部门调查制度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国家统计部门或省级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力度,不断提升部门统计水平。

  (二十九)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全面实行《江苏省贯彻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开展基层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提升基层统计机构统计能力。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乡镇(街道)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积极探索县级以下分片区设立统计机构。加强社区、农村统计力量,研究探索按社区、行政村配备统计协管员,并给予相应补贴的劳动报酬制度。

  (三十)探索发展市场化统计方式。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统计力量,培育发展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发展专业化统计调查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民间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事务、填报统计资料。稳步探索政府统计调查委托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各级统计部门对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八、切实加强统计保障

  (三十一)坚持依法统计。统计部门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应继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统计调查对象自觉履行《统计法》意识,确保按规定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按照《统计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为被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照《统计法》开展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力量。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统计职称。

  (三十二)强化统计宣传。统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机构密切合作,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每季度向新闻媒体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半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数据。要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设立统计数据发布栏目,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在线统计工作平台,深入解读统计数据,诠释统计指标。建立初步统计数据发布制度,满足各类统计用户的多层次统计需求。各级新闻宣传机构要适时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十三)积极开展统计国际合作交流。按照“与国际统计规则相衔接”的目标要求,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围绕统计制度方法的创新,开展统计国际合作项目,聘请国际统计专家授课讲学;省级统计部门每年组织出国培训,赴统计先进国家学习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统计理念、统计方法、统计标准、统计手段,全面提升我省统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三十四)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实施统计部门系统内上下之间、统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挂职锻炼,提高统计干部的业务能力。加大统计干部的交流力度,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统计干部到地方任职,选派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实施全省统计干部培训工程,每5年对全省统计干部轮训1遍。每2年开展1次全省统计系统统计技能竞赛。加强对统计领导干部的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调动,须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调动,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三十五)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为满足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四大工程”建设经费和统计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民意调查、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项目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着力改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工作条件,从2012年开始,3年内省级财政拨付专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通过乡镇(街道)规范化建设的进行奖励补贴,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制定。适应统计需求和统计任务日益增长的状况,及时充实人员、改善条件。

  (三十六)严格统计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促进统计部门工作到位、任务完成。充分发挥统计综合部门的作用,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专题向政府报告,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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