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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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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奖励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扶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情况。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级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与扶持对象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以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为内容,积极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的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八、组织领导

  

  (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各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审核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微型企业,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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