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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在当地现有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微型企业和创业个体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当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发展微型企业工作。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