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86号),国发〔2011〕25号和豫政〔2011〕86号文件对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将学习《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近期,市政府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强制法》专家在我市进行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讲座,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思想意识。年底前,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市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法制业务骨干进行《行政强制法》集中专门培训,增强各单位对《行政强制法》的实际操作能力,为迎接《行政强制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组织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对工作人员自身的教育培训,级级抓培训,层层抓落实,将《行政强制法》的内容普及到每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开展宣传报道、组织广场活动、悬挂宣传条幅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开展《行政强制法》宣传活动,在全市形成全民贯彻《行政强制法》的浓厚氛围。 二、扎实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2011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行政强制法》内容的郑州市地方性法规也要认真清理提出修改建议,经市政府审议后上报省、市人大。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级各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及时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立法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总结报告要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