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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依法清理、认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各执法单位要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认定后,于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联系电话:67187685)。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将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2月31日前分级向社会公布。四、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严防出现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和内容。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执行《行政强制法》的配套制度和流程,确保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行政强制法》也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四、进一步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监督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05号)、《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3号)等政府规章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大对各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力度,严防违法设定、违法规定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发生。发现违法设定、违法规定行政强制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五、以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把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12年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方式方法、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并抓好落实,扎实推进《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2012年第一季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所属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专业性强、任务多、责任重、时间紧迫,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顾问的作用,主动为政府领导出谋划策,推进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对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