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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市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好月检查季评比和年终总结,组织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竞赛活动,将路面、路肩、边沟、绿化等工作做扎实,做出品位。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实现由“有路必养”向 “养必到位”的转变。要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管养信息化制度,逐步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的养护管理电子档案,构筑简便宜行、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养护电子基础数据库。新建、改建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排水、防护等安全设施,验收时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验收。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划审批,严禁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两侧路林、美化带的重视,并加大投入,加强检查;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范围审批各类涉路事项,加大对涉路案(事)件的处理力度。

  

  (四)建立路政管理经费财政保障长效机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路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努力探讨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工作联动机制。市交通、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工作,坚决遏制超限运输势头。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的治理力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要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按频率、按比例对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巡查,市级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乡级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对养护及时、路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养护不力、路况不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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