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1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1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沪财企[2011]82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掌握2011年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1〕345号)文件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1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本市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应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上海财政网下载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要求录入数据,形成电子文档。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邮政集团企业、电信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石油石化企业和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编制《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全面推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并要求其所属子公司与母公司同步推行新准则。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项-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时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境外国有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境外办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见软件表样)。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六、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县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今年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负责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企业自愿报备。

  

  2.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财会〔2004〕17号转发财政部财企〔2004〕5号文),按规定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

  

  3.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