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125号)有关的竞聘程序和办法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规模小、人员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组织竞聘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拟聘岗位数额的,可以直接考核聘用。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第十七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对参加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拟聘用人员的情况须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聘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十九条 确定聘用人员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认定,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3-5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聘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空编空岗情况组织第二次公开竞聘。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完成后岗位出缺的,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和《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汕市人〔2009〕269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满编或超编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为安置对象。 第二十三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离岗退养 (1)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2)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符合领取长期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补齐,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2、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1)未聘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