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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我省管道总里程已达6789公里,预计到“十二五”时期末将突破10000公里。但由于监管缺失、规划脱节、私拉乱建等原因造成大量管道占压问题,且多位于市场、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已经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我省管道保护工作,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解决本地管道占压问题,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依法履行全省管道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安保职能到位、执法队伍到位、执法手段到位、执法工作到位;要充分发挥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会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解决管道占压问题。

  

  油气管输企业要认真履行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防控,依法进行整改治理,接受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二、限期解决管道占压问题

  

  解决管道占压问题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要限期整治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管道占压重大事故隐患,逐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管道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对在《管道保护法》施行前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赴各地进行实地督办,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要主动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整治到位;对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的,要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部门及油气管输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三、明确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的责任

  

  按照“谁违法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解决违规审批、乱拉乱建等管道占压问题。属违法违规审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立即纠正。对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由油气管输企业协商违章建筑业主及时进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章建筑业主承担,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后开工或后批准的建设工程要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先批准的管道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先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四、建立督办问责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建立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督办问责制度,严格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依照《管道保护法》规定,在批准新建项目和工程时,严格保证与管道的安全距离,严禁形成新的占压和事故隐患。因违法审批和核准造成新的管道占压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等部门的责任。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予以通报,取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要依法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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