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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责任。组织开展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设置防火标识,排查火灾隐患,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消防安全。 (五)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对涉及外墙保温工程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验收及备案抽查情况;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查检验情况;设有保温层建筑外墙使用情况、建筑周边消防安全情况以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2.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3.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 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因广告牌设置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区域的、设有外保温系统的已建建筑进行严格排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1. 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室外存在缝隙、裸露保温材料等缺陷的,要一律采用不燃材料对缝隙进行封堵、对裸露保温材料进行包覆;因安装空调、广告牌、灯箱等在外墙开凿的孔洞必须要使用不燃材料进行严密封堵。 2. 有保温层的外墙因悬挂或嵌入电置发光的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施破坏外墙防护层、威胁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的,要停止使用并进行拆除; 3. 建筑周边地带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要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4. 无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已建建筑,外墙保温消防安全应由所属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在建建筑周边违章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堆垛,影响火灾扑救、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的,应及时拆除或搬离。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12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专项治理作为当前“清剿火患”行动中的重要一项内容进行统一部署,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同时,要组织召开由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建筑物业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 (二)联合整治。12月5日至1月10日,各县(市、区)要定期开会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沟通执法信息,解决突出问题,成立联合执法组,每周要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此次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 检查验收。1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整治工作棚架、任务完成不彻底、问题较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终考评工作挂钩。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防火委要求,按时上报专项整治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部署。开展建筑外墙保温专项整治,是“清剿火患”战役的进一步推进,是解决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也是遏制建筑火灾频发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当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对各项任务与职责再次进行明确。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成立联合督查组适时进行明查暗访,一经发现该排查的建筑未排查、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整治的隐患未整治的,将倒查责任并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