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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平稳有序地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积极改善民生,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2011年度试点地区 松北区、道里区、阿城区、尚志市、宾县、通河县、延寿县,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 四、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年底试点地区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70%,2012年春节前完成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的全部发放工作,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五、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试点地区农业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试点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为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或资助不得超过4万元。 3.政府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补贴到500元缴费档次。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地区财政补助40%(其中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试点地区应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按月划拨。省级财政补贴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向上级申请划拨。 4.对特殊群体的补贴。1-2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市区由市、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80%补贴(市、区级财政各承担40%),个人缴纳20%,同时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试点县(市)按最低个人缴费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三)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地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