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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方向,结合长春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统一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坚持《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向本方案平稳过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2006年5月以来,长春市区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农民,2011年7月1日起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包括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人员,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均可按本《方案》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或者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被征地农民应得部分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被征地农民不列入本参保范围。

  

  三、基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收益归属给与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共15000元。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参保政府补贴部分须一次性缴纳;本《方案》实施前已征地农民参保政府补贴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三年分期缴纳,其中参保当年和第二年每年至少缴纳35%,第三年缴纳剩余部分。分期缴纳部分除缴纳各期应缴本金外,还应缴纳欠费部分的个人帐户利息,其中达到法定养老年龄人员政府补贴须一次性缴纳。

  

  (二)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年缴纳至法定养老年龄。

  

  (三)原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退还全部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退还本人,村集体缴费按政府确定原则予以退还,政府补贴暂存用于按照本《方案》参保的缴费补贴;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需在全部缴费中扣除已领取部分后按上述渠道返还。

  

  四、个人帐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个人帐户利息及其他收入等。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

  

  到达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趸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和地方待遇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原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前述办法计算返还缴费后,按照本《方案》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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