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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锦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锦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较强竞争力、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锦州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争创市著名商标,并对锦州市著名商标给予保护和政策扶持。

  第七条  申请认定锦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已使用1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质量稳定;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消费者满意率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宣传面大且地域较广;

  (七)该商标所有人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八) 该商标所有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八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商标注册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请锦州市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评审、认定(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原推荐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对认定的锦州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证书和牌匾,并在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九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锦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续展认定,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者逾期未提出续展认定申请被视为放弃续展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收缴证书、牌匾。

  第十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协调。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锦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使用“锦州市著名商标”字样;

  (四)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锦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的;

  (二)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能够造成公众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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