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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锦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接上页]
(三)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店铺名称使用,致使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第十二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锦州市著名商标资格,收缴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者产品假冒伪劣、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扩大使用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有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加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其锦州市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获得锦州市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获得锦州市著名商标资格的商品,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政府应当予以优先采购。

  第十五条  对侵犯锦州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侵犯锦州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对跨省市的侵犯锦州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查处。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锦州市著名商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锦州市著名商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锦州市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认定的锦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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