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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 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领导小组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实施。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国家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具有专用通信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6.3 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迅速抵达抢修现场,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运输通行保障。 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本地区难以协调的,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6.6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因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7 附则 7.1 启动条件 7.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 7.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公众通信网省(区、市)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区、市)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市(地)级处置能力的。 7.1.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市(地)级网络中断、市(地)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市(地)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7.1.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县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及演练。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