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四川是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多发、高危省份之一。我省地层岩性齐全,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环境多样,加之“5·12”汶川特大地震对地震灾区地质环境的不利影响,全省地质灾害呈现点多面广、规模大、成灾快、暴发频率高、延续时间长等特点,汶川地震灾区尤为突出。据最新统计,目前全省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3.4万余处,威胁30余万户190余万人的生命和640亿元资产的安全。

  

  (二)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从总体上看,我省地质环境条件本来就脆弱,受“5·12”汶川特大地震、人类工程活动扰动加剧、极端气候频发等因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呈隐蔽性、突发性、长期性特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总体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按照“积极治理、合理避让、安全第一”的总体要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等体系为工作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等原则,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努力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四)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系统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提升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水平,使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建成。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和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和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功能有显著提升,能适应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五)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是基础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领导责任,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我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深入、全面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充分运用好历年来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排查、汛前检查、汛期督导等已有的工作成果。以县为单元在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以及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调查评价要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其成果能满足当地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需要。

  

  (六)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重要核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纳入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