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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 (二十三)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地要组织重点地区党政负责同志、基层组织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针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处于地质灾害高发区内的县(市、区)及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确定应急演练规模,务求实效。 (二十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川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四、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利(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电监部门要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扶贫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民政、铁道、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决定》等相关精神,抓紧修改和完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地方性配套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二十八)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向国家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二十九)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向国家争取科研经费和项目,加大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灾害监测与治理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无人飞机、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