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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发展,全力打造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千亿元级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规划区内、符合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规划,且在区内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 二、在光谷规划区内的新建电子信息工业企业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返还,后两年给予50%返还。返还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单位技术创新与开发。 三、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电子信息企业,除应上缴上级部门费用外,地方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四、光谷规划区内现有的非电子信息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转让租赁等形式引进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在土地、房产转让、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减免,转产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新增税收按第二条执行。 五、对在光谷规划区内新设立的电子信息企业,租赁生产、办公房屋,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和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 六、在光谷规划区内建设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当地政府负责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达到“六通一平”(给水、供汽、供电、通信、排水、供气和道路平整)。 七、对在光谷规划区内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为三年。奖励标准: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万元-10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5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4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10万元-3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 八、为光谷规划区内企业引进的对光谷建设有重大和特殊贡献的高科技人才提供优质、廉价的住房,具体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九、大力推广半导体照明产品,并列入石家庄市政府采购目录,市政设施新建、改造等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光谷规划区内企业生产的半导体照明产品。 十、实施通讯产品示范工程,选择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的通讯类产品和企业,积极推广通讯、导航产品应用。 十一、本意见与国家、省、市及项目所在地制定鼓励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比对,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十二、对特殊项目的优惠政策,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十三、本意见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涉及的奖励、补贴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项目税收所在地政府安排。 十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建设步伐,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光谷项目建设,结合《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石政办发〔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在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规划区内、符合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规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项目。其中包括: (一)引进国外、境外投资者到光谷规划区投资的外资项目; (二)引进国内投资者到光谷规划区投资的内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