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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1-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光谷规划区内企业扩张再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奖励政策

  

  (一)凡在光谷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3亿-5亿元(不含5亿元),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5‰和0.6‰的奖励。

  

  (二)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0.8‰的奖励。

  

  (三)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1‰的奖励。

  

  (四)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项目,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2‰的奖励。

  

  (五)光谷规划区内已投资的电子信息类企业进行扩张再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者,按上述(一)、(二)、(三)、(四)款奖励政策之规定,只奖励投资方。

  

  第三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光谷规划区引荐投资者,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且经投资方书面认可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

  

  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外、境外、国内投资者以及光谷规划区内扩张再投资的电子信息类企业。

  

  第四条  投资要求

  

  (一)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为250万元/亩,项目投产达效后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如有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要在双方约定建设期限内按时开工、竣工。

  

  第五条  申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申请

  

  符合奖励政策的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在项目备案(核准)后,须持有效证件到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招商引资部办理登记手续。

  

  (二)资料审定

  

  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招商引资部、企业协调部负责对需要奖励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和企业类别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并报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奖励步骤

  

  对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主体全部竣工后,兑现本办法的25%奖金;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三个月后兑现本办法的25%奖金,第三阶段,项目投产达效一年后兑现剩余50%奖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同时,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三年内,对项目产生的税收石家庄市级留成部分,由石家庄市政府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用于项目奖励或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和项目所在地已有相关政策比对,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光谷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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