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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母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5)申请用地扶持的,提供企业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6)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外经贸局、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