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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为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制定《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县(市)区总部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区,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商务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三)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政策实施 1、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各县(市)区缴纳入库。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2、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3、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市、区的分享部分,按奖励金额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 4、扶持金融服务业总部发展的相关政策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12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0〕225号)等政策实施。 5、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结算办法,以及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等后续管理费用,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考核奖励等,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总部企业申请财税支持的申报、审批、拨款等程序,另行制定办法。 四、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08〕198号)同时废止。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办法。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 3、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