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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能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企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联合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负责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

  市优势企业推进委下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派员组成,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组织开展创建培育、宣传示范等活动,总结推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推进所属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二)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四)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六)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第五条  (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上海市著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

  (三)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证明。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近三年内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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